原创2022-10-24 12:31·天津民商刘律师
近日,天津多个部门对我市执行的《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津公通〔2017〕102号)进行了修改完善,重新拟定了《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细则中指出——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受害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救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 垫付抢救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垫付丧葬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该征求意见期自2022年9月30日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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